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皖通信联〔2023〕11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有关铁路单位、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中国广电安徽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各相关企业:
现将《安徽省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8日
安徽省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
建设维护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省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长效机制,推动有关建设维护工作高效有序开展,为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通信服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高铁和高速公路沿线的隧道、桥梁、车站等重点场所的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
第三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覆盖原则。安徽省行政区域内高铁和高速公路沿线隧道、桥梁、车站等重点场所应实现公用通信网全覆盖。
(二)“四同步”原则。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应与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开通。
(三)“四独立”原则。高铁公用通信网建设应采用铁路工程相近的建设标准,包括线槽独立、供电独立、计量独立、机房独立,采用阻燃低烟无卤线缆,设备防雷及接地须满足铁路相关规范,从源头上提高质量。
(四)资源开放原则。支持和鼓励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将红线内基础设施资源向公用通信网开放,支持和鼓励安徽电信、安徽移动、安徽联通、安徽广电(以下统称基础电信企业)以及安徽铁塔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以下统称铁塔运营企业)向高铁和高速公路开放其通信基础设施资源。
(五)“共建共享共维”原则。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要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共建共享共维”原则,推进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新、改、扩等工作。基础电信企业“共建共享共维”需求经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统筹后,按市场化原则选择铁塔运营企业承接。
第四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满足通信、高铁、高速公路的技术规范、安全要求和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安徽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统筹高铁和高速公路沿线的隧道、桥梁、车站等重点场所公用通信网新、改、扩等需求,推动跨行业资源共享开放,推动实现公用通信网与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开通,推动建立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长效机制。
第六条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铁路办事处)负责协调沟通高铁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推动高铁、通信跨行业资源共享开放,推动实现公用通信网与高铁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开通,协同建立高铁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长效机制。
第七条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本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推动高速公路、通信跨行业资源共享开放,推动实现公用通信网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开通,协同建立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建设维护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要加强协同配合,定期沟通建设维护需求,建立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共维”的长效机制。对高铁和高速公路新建线,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将公用通信网覆盖项目与高铁、高速公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开通;对高铁和高速公路营业线,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按需实施公用通信网新、改、扩等项目,推进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全覆盖。根据通信设施维护标准和维护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将行业公用通信网维护计划主动通报高铁和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做到定期维护、及时维修、紧急抢修。
第九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要将建设计划告知基础电信企业,并根据基础电信企业申请,协同做好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覆盖项目建设工作。建设计划应包括可以公开的线路走向图、建设周期等信息。在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进行公用通信网新、改、扩或维护作业时,在满足相关管理规定的条件下,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提供施工便利措施。
第三章 高铁和高速公路新建线公用通信网建设管理
第十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协同配合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推进新建线公用通信网覆盖项目建设,实现公用通信网覆盖项目建设“四同步”。
第十一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覆盖项目应遵循《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公众移动通信隧道覆盖工程技术规范》 《公众移动通信高速铁路覆盖工程技术标准》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公用通信网覆盖工程及设备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地方涉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满足高铁和高速公路验收规范要求,不得危及高铁和高速公路运输安全或存在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在新建线路预可研阶段(或工可阶段)将相关信息主动告知基础电信企业。经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统筹后,由基础电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选择铁塔运营企业承接,并委托铁塔运营企业向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出公用通信网建设和资源需求。
第十三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在新建和扩建工程中,根据需求在项目规划中预留基站站址、机房、管线、电力、消防、空调、监控、防雷接地等通信基础设施。与通信基础设施有关的场地征收、青苗费、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费用由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高铁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在新建高铁初步设计阶段宜衔接预留公用通信网覆盖通信管线、机房及电源等通信基础设施及接口条件,其中通信专用机房的地网、消防、空调和监控应纳入相关站房统一设计中。高铁公用通信网建设项目的验收应纳入建设工程中相应主体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中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铁塔运营企业牵头各基础电信企业编制并组织审核新建线公用通信网覆盖项目可研报告,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联合采购,编制新建线公用通信网设计方案。有关设计工作应与高铁、高速公路同步推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须满足高铁和高速公路相关建设规定。
第十六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要与公用通信网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和安全管理相关协议,确保衔接顺畅、通力配合、安全高效、同步完工。
第十七条 公用通信网建设项目完工后,铁塔运营企业牵头向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牵头组织公用通信网建设项目验收,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确保符合相关安全和技术规范。
第四章 高铁和高速公路营业线公用通信网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营业线公用通信网新、改、扩等项目经安徽省通信管理局统筹后,由基础电信企业按市场化原则选择铁塔运营企业承接,并委托铁塔运营企业牵头编制项目可研,开展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联合采购,编制设计施工方案,并报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审核。
第十九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对营业线公用通信网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
第二十条 高铁和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管理单位与铁塔运营企业、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和安全管理协议,确保实现安全高效的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营业线公用通信网建设项目完工后,提交交(竣)工资料,由铁塔运营企业牵头组织各基础电信企业联合高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管理及高速公路路政、高速交警等单位根据设计规范进行验收,确保符合高铁和高速公路相关安全规范。
第五章 高铁红线内公用通信网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铁红线内的公用通信网维护分为共维模式和自维模式。共维模式由基础电信企业或委托铁塔运营企业统一对口高铁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代维合同,其中电力设备设施委托相关供电段维护,通信设备设施委托相关通信段维护。自维模式由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各自委托代维单位维护,高铁运营管理单位应为公用通信网的维护工作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委托维护管理协议应明确各自职责、维护界面、维护内容、维护费用、维护流程、应急处理、安全责任等事项。维护单位要建立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日常维护和7×24小时应急抢修响应工作流程,维护处理时限要满足维护管理协议要求,保障双方基础设施的安全高效运行。在公用通信网建设项目验收前应明确公用通信网的高铁维护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与高铁维护单位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协议,提供工程竣工文件、图纸等资料,确保工程配合、验收、维护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二十四条 高铁相关维护单位应将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维护与高铁相关设备维护周期统一,提升维护效率,及时发现并消除公用通信网运行过程中的隐患,保障公用通信网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五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进行公用通信网新、改、扩等工作时,应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和维护单位,且新、改、扩等项目应遵守共建共享流程,新、改、扩等均不得影响原有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应建立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台账,当有关公用通信网设施停用、报废时,应及时告知高铁运营管理单位,并组织拆除。
第六章 高速公路红线内公用通信网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以产权为界面开展维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需建立沟通机制,进行保养、维修、割接、替换等可能影响对方设备设施稳定运行的作业前,应提前告知对方,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对高速公路运行造成不良影响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应加强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的巡查巡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在日常生产作业中发现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安全问题应及时告知产权方进行整治。
第三十条 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在对高速公路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进行维护作业时,应严格遵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涉路施工许可手续,施工作业过程中注意保护公路相关设备设施,作业结束后要及时恢复现场。涉及封道作业时,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应提前申请涉路施工许可,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高速公路路政及高速交警部门审核通过后,按照高速公路管理要求及涉路施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封道作业。
第七章 运营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运营费用主要指维护费、资源占用费、电费等。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使用高铁和高速公路基础设施或委托维护等运营费用可执行安徽省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价格标准,或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 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搭建高铁建设通信光缆线路的,高铁运输企业应按规定收取径路资源费用。占用高铁用地设置机房的,应按高铁用地管理的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其他费用由双方协商办理。
第三十三条 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由高铁和高速公路产权单位供电时,高铁和高速公路产权单位应按照基础电信企业及铁塔运营企业公用通信网基础设施用电电压等级对应的目录电价收取电费,除供电运行维护费、库区移民费、开票费等费用外,原则上不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铁路车站、公路客运站、公路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和区域向5G网络设施免费开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商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和中国铁路上海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